来源:hth国际 发布时间:2025-10-27 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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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进环境空气质量,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削减非路途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践,现将划定制止运用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本布告所称非路途移动机械是指安装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送工业设备,最重要的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二)本布告所指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为国家第一阶段排放规范及以下(即2009年10月1日前出产)的装用柴油机的非路途移动机械,或不满足《非路途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III类限值要求的非路途移动机械。
灵川县、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全境制止运用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会同市交通运送局、市住宅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乡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有关部门对非路途移动机械的运用情况做监督查看。非路途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或在禁用区运用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处分。
六、本布告由市生态环境局担任解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制止运用高排放非路途移动机械区域的布告》(市政规〔2020〕18号)一起废止。